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 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三、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情形。 四、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被投資事業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明細表。 六、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與被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九、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依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之書件。
- 2.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申請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申請人應準備以下文件: 1.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申請人需要填寫的表格,詳細說明投資目的、計畫等資訊。 2. 投資目的、計畫及相關細節:包括投資事業的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執行投資計畫的具體時程以及未能依計畫執行時的處置措施等。 3. 已投資的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的損益情形。 4. 若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則需提供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對於有累積虧損的被投資事業,需要提供相關說明。 5. 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明細表,包括投資人的子公司、關係人和關係企業所購買的股票信息。 6. 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規定的說明。 7. 關於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管理和風險評估機制。 8. 與被投資事業之間涉及業務經營利益衝突和防止內線交易的內部規範。 9. 符合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的常規交易規範。 10. 根據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或主管機關要求,可能需要遞交其他評估資料或文件。 根據資料來源(法規文件)[1],這些文件的要求是基於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涉及的風險和管理需要的。投資人需要提供詳細的投資計畫,以及對於已有投資的情況進行報告。另外,與被投資事業之間的利益衝突和內線交易風險也需要規範和管理。這些文件的要求旨在確保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透明度和風險控制。
- 關係人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內線交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1 條條文
-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