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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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以上,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法定標準以上。 二、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符合下列情形。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曾受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其董(理)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或財業務限制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之處分。 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理)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五、保險業董(理)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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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進行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的保險業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 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投資後的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範例:保險公司A在過去三年間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平均值為250%,且申請投資後的最新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為220%。因此,保險公司A符合此條件要求。 二、準備金提存: 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的提存須符合法令規定。 範例:保險公司B在前一年度按照法令的要求提存了所有準備金額。因此,保險公司B符合此條件要求。 三、無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 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可能妨礙健全經營的情事,且符合以下情形。但若該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則不在此限: 1. 最近一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處罰款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的處分。 2. 最近一年未接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的處分。 3. 最近一年未接受主管機關停業或限制業務的處分。 4. 最近一年未接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的處分。 範例:保險公司C在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到主管機關處罰款、命令解散董事、停業或廢止分支機構的處分。因此,保險公司C符合此條件要求。 四、董(理)事會審核: 該投資需經保險公司的董(理)事會通過。若保險公司屬於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則還需經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通過。 範例:保險公司D的董事會以及其所屬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都同意進行該投資。因此,保險公司D符合此條件要求。 五、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的董(理)事會需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範例:保險公司E的董事會設置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風控部門和風控長,並負責整體風險控管工作。因此,保險公司E符合此條件要求。 以上是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的釋義,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及資料為基礎進行解釋。
- 業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適名詞
- 提存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 等情名詞
- 罰鍰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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