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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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所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範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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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 2 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所指的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是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以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以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中所規定的控制與從屬關係。 根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控制公司是指其持有被控制公司(從屬公司)股份超過半數以上的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從屬公司是指被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股份超過半數以上被控制的公司。 此外,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以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範疇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解釋與應用。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其中參考了《公司法》、《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編製準則》等相關資料。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條文
-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6 條條文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6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9-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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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