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公開發行公司在判斷是否存在關係企業的控制和從屬關係時,除了考慮其法律關係外,還應考慮其實質關係。這意味著在確定關係企業時,不僅僅依賴法律形式,還需考慮實際的關係情況。 2. 公開發行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如果有相關證明表明該公司沒有控制和從屬關係,則不在此限。 a. 取得另一家公司過半數的董事席位。 b. 派遣人員擔任另一家公司的總經理。 c. 根據合資經營契約規定獲得對另一家公司的經營權。 d. 對另一家公司的資金提供超過該公司總資產三分之一的金額。 e. 對另一家公司的票據背書和保證超過該公司總資產三分之一的金額。 3. 公開發行公司確定存在從屬關係時,應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製關係報告書。但如果有相關證明表明該公司沒有控制和從屬關係,則不在此限。 4. 如果根據前兩項規定判斷該公司不存在控制和從屬關係,則該公司應在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或關係報告書中揭示未納入編製的公司名稱和原因。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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