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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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