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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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業進行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果符合第3條各款的規定,可以在原投資比例內直接參與現金增資。投資完成後的15天內,必須提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要求的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是保險業在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的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88&FL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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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