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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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為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避險目的之交易,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 (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 (二)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被避險項目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三)執行被避險項目為第三款所定已投資部位及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交易時,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不同者,應於正式書面文件中指定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且證明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間存在高度相關性。 (四)執行被避險項目為第三款所定特定負債部位之避險交易時,該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符合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避險計畫書預期之避險效果。 三、被避險項目,指已投資部位、預期投資部位及特定負債部位,其中預期投資部位及特定負債部位之範圍如下: (一)預期投資部位指下列範圍: 1.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部位。 2.已銷售保單未來一年內之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 (二)特定負債部位指依規定應認列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證給付負債之部位。 四、被避險項目之風險,指被避險項目之價格、利率、匯率及信用等風險。 五、高度相關性,指以過去三個月以上之全部交易歷史資料為樣本計算,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六、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指本辦法所定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以外之其他目的之交易。 七、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部位之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三年以上,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一年以上,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信賴水準,及至少每月進行回溯測試計算所得之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八、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指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之交易。 九、總(名目)價值,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一)於選擇權契約,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數之總和。 (二)於利率類交換契約,指被避險標的名目本金乘以理論避險比率之總和。 (三)於有槓桿倍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名目本金乘以倍數之總和。 (四)於前三目以外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金額或名目本金之總和。 十、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orp.、Fitch Ratings Lt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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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為達到避險、增加投資效益或進行結構型商品投資等目的所進行的金融商品交易。 2. 避險目的之交易: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 - 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且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風險中,且可以清楚辨認。 -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能夠降低被避險項目的風險,並被指定為該項目的避險方式。 - 執行避險交易時,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不同,應在正式書面文件中指定其關聯性。 - 執行避險交易時,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是特定負債部位,應符合避險計畫書中預期的避險效果。 3. 被避險項目:指已投資部位、預期投資部位和特定負債部位。其中,預期投資部位包括未來一年內到期的本金及所生息的預期再投資部位,已銷售保單未來一年內的預期現金流入部位。特定負債部位是指提存於一般帳簿保證給付負債部位的投資型保險商品。 4. 被避險項目之風險:指被避險項目的價格、利率、匯率和信用風險。 5. 高度相關性:指過去三個月以上的所有交易歷史資料計算出的相關係數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證明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的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高度相關。 6.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指除避險目的和結構型商品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的交易。 7.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部位之風險值:指按週或按日計算,基於三年以上或一年以上的樣本資料,每週至少更新一次,並以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信賴水準計算得出的十個交易日內的風險值。 8. 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指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的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型式商品的交易。 9. 總(名目)價值:根據下列規定計算得出的金額: - 在選擇權契約中,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數的總和。 - 在利率類交換契約中,是被避險標的的名目本金乘以理論避險比率的總和。 - 在有槓桿倍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中,是契約名目本金乘以倍數的總和。 - 在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中,是契約金額或名目本金的總和。 10. 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Poor’s Corp.或Fitch Ratings Ltd.等國際信用評等機構。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條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修正) 2.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草案說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11月16日 - 資料連結: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09&parentpath=0,2,38,69 - 相關範例及補充解釋可參考此文件
- 業名詞
- 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係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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