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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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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辦理: 一、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要提出申請書和相關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其中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法令遵循聲明書、董事會或適當人員的授權文件、負責業務的人員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處理程序以及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如果文件有新增或變更,則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供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要提供法令遵循聲明書,來確認保險業是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參考資料中並未直接提供與第3條相關的範例,但可以理解為保險業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要聲明其遵守相關法令。 參考資料: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保監金字第10402557730號函)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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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