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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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且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 二、已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2.保險業申請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文件。 三、計算避險有效性之數理方式能明確區別下列不同因素對於避險有效性影響程度之說明: (一)第三項第一款所列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之執行差異影響。 (二)前目以外之其他因素。
- 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得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前應於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明確之預期投資組合配置計畫及避險有效性分析,且該避險有效性分析應經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覆核。 二、因前款所列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之執行差異,致按預期投資組合與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差異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交易存續期間之交易金額,應併入第九條所定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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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保险业可以从事被避险项目为预期投资部位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条件是符合第5条第1款所列的资格条件,并且已经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如果保险业希望从事被避险项目为预期投资部位的避险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并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进行核准。在交易前,保险业应明确预期投资组合配置计划和避险有效性分析,并且该避险有效性分析应由独立于交易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如果预期投资组合资产配置计划的执行差异导致按预期投资组合和实际投资组合计算的避险有效性差异超过20%,交易持续期间的交易金额应合并计入增加投资效益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额计算。 根据我所找到的《保险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资料,第4条规定了保险业从事被避险项目为预期投资部位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该条款,保险业需要符合第5条所列的资格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方可从事此类交易。申请时需要董(理)事会通过,并携带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第3条所要求的文件以及明确避险有效性的计算方式。交易前需要在正式的书面文件中明确预期投资组合配置计划和避险有效性分析,并由独立于交易部门的风险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如果预期投资组合与实际投资组合的避险有效性差异超过20%,交易金额将计入增加投资效益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额计算。 参考资料: 1. 保险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 保险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上是我对保险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4条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存續期間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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