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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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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並每日控管。 三、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3. 3.保險業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交易計畫書,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連同申請書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交易計畫書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 三、增進投資效益之目標及績效衡量方式。 四、風險限額管理機制:明訂交易部位之總額限制、停損機制及評價頻率。
  4. 4.前項交易計畫書修正時,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符合以下資格: 1.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2. 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並每日控管。 3.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若有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4. 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若有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根據該法條第2款,重大裁罰及處分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根據該法條第3款,保險業在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訂定交易計畫書,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連同申請書及符合第1項資格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才能進行交易。交易計畫書應詳細記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種類、使用限制、目標與績效衡量方式、風險限額管理機制等內容。 根據該法條第4款,若交易計畫書有修正,須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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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自有資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