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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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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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2條中規定了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範圍,包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和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根據該規則的規定,這些公會負責管理、監督、協助和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並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支援。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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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