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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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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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公會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以下八項: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這項規定要求公會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保障會員的客戶權益,並提供解決業務紛爭的調處機制。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公會章程中應該訂明幫助會員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提供業務運營方面的協助、指導和諮詢。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公會章程應該包括與主管機關合作,配合宣導法令政策和進行研究發展的事項。 四、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這項規定要求公會章程中明確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和專業人員的管理事項。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公會章程中應該包括維護會員商業道德的事項。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這項規定要求公會章程明確規定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的處置事項。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公會章程中應該明確規定督促和查核會員自律的事項,並推動業務上的改進、聯繫和協調。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最後,公會章程應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命令應行辦理的事項。 以上針對《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3條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主要是該法規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
- 第十一條條文
- 調處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商業團體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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