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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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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准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监管与接管办法第11条规定,保险业在接管期间,若接管人评估认为有利于维护保户基本权益或金融稳定等必要情况,可以由接管人编制过渡保险机制方案,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例如,在某家保险公司受到接管时,主管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良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有可能对保户基本权益或金融稳定造成影响。接管人在评估后,决定制定一个过渡保险机制方案,以确保保户的权益得到保障并维持金融稳定。该方案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后,接管人开始执行相应的措施。例如,可以采取策略来重新管理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并确保保户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 基本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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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