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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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5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監管人或接管人應該每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的財務狀況和業務狀況,並在適當時期陳報流動性狀況。這意味著監管人或接管人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提交有關保險業的財務和業務狀況的報告,並在必要時提供流動性狀況的報告。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構報告並處理: 1. 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 2. 不配合監管人或接管人提出的意見或處理措施的情況。 3. 有損害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這些規定要求監管人或接管人在發現以上情況時向相關機構報告,以保障保險業的正常運作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例如,如果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的保險公司違反了法令或章程,他們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並採取適當措施處理這種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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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