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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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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2. 2.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資料,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若受監管或接管的保險業已經恢復正常營運,或者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的目的,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報請終止監管或接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終止監管或接管。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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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