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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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 2.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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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資料,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若受監管或接管的保險業已經恢復正常營運,或者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的目的,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報請終止監管或接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終止監管或接管。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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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