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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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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三、監督及輔導改善招攬、保、理賠及其他業務經營方針。 四、監督及輔導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五、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六、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七、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八、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九、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十、監督及輔導資金運用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三、必要時,要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職務。 十四、要求受監管保險業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精算簽證報告、業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報告。 十五、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7條,監管人的職務包括: 一、監督和輔導改善準備金的適足性。 二、監督和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 三、監督和輔導改善招攬、核保、理賠和其他業務經營方針。 四、監督和輔導業務和財務缺失的改善。 五、監督和輔導應收債權的確保。 六、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和權利證書的控管。 七、監督和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八、監督和輔導營業帳目的處理和財務報表的編製。 九、監督和輔導財產的購置和處分。 十、監督和輔導資金運用案件的審核和負債的管理。 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三、必要時,要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職務。 十四、要求受監管保險業在限期內據實造具和提出精算簽證報告、業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報告。 十五、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和財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09&parentpath=0,7&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06290007&aplistdn=ou=data,ou=news,) - 暫不提供範例。

  • 名詞
  • 債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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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7 條規定:「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