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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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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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8條規定,受監管的保險業在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時,應在七天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提供開會的事由、內容和相關資料。 根據此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召開這些會議之前,應提前七天通知監管人員,並向他們提供會議的目的和內容,以及相關的資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監管機構能夠充分了解並參與公司的重要決策和會議,以確保公司的運營符合法規並保護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計劃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的業務策略,根據該法規,公司應在會議開始前七天通知監管機構,並向他們提供相關的文件、報告和資料,以便監管機構能夠做出適當的評估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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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