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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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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2. 2.受接管保險業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自接管時起當然停止,其原應提報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審議事項,由接管人審議之。
  3. 3.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4. 4.前項情形,受接管保險業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接管保險業的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並且可以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責。接管人代表受接管保險業在訴訟和非訴訟行為上享有所有權。 2. 被接管保險業的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職權從接管開始自然中止,原本應提報這些機構的事項將由接管人處理。 3.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止進行公開發行。 4. 如果被接管保險業原本沒有印刷實體股票,則在停止公開發行後,仍然保持無實體股票登記的狀態。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內容,在保險業被接管的情況下,接管人具有行使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的職責,並且可以代表受接管保險業在訴訟和非訴訟行為上進行代表。被接管保險業的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職權將由接管人代理處理。另外,接管人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即停止發行新的股票或其他證券。如果原本被接管保險業沒有實體股票,則在停止公開發行後,仍然繼續使用無實體股票登記的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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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