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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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接管保險業的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並且可以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責。接管人代表受接管保險業在訴訟和非訴訟行為上享有所有權。 2. 被接管保險業的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職權從接管開始自然中止,原本應提報這些機構的事項將由接管人處理。 3.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止進行公開發行。 4. 如果被接管保險業原本沒有印刷實體股票,則在停止公開發行後,仍然保持無實體股票登記的狀態。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內容,在保險業被接管的情況下,接管人具有行使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的職責,並且可以代表受接管保險業在訴訟和非訴訟行為上進行代表。被接管保險業的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職權將由接管人代理處理。另外,接管人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即停止發行新的股票或其他證券。如果原本被接管保險業沒有實體股票,則在停止公開發行後,仍然繼續使用無實體股票登記的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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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