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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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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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條的訂定根據《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0001)第137條
- 保險法法規
-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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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