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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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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 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2. 2.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列明了分支機構的範圍包括國內分支機構和國外分支機構,其中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和通訊處,國外分支機構則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人辦事處。此外,保險業設立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的情況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本文。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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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 二、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