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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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 一、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 二、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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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保險業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 1. 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 2. 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3.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 根據這些規定,當保險業符合以上條件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其中,第一個條件是指業主權益(指業主的所有權益)超過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即業主的所有權益超過公司的實際投入資本額或保險基金額。第二個條件是指在最近一年內,保險公司沒有因財務業務缺失而被主管機關懲處,也沒有違反該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已經改善了這些情況並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認可。第三個條件是指沒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或不符合保險政策要求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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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