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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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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分社)地址、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分社)營業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2. 2.前項營業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並於變更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 3.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展延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4. 4.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領得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並限期令其繳銷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的六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包含分公司(分社)地址、負責人、營業範圍等事項的申請書,申請分公司(分社)的營業登記和營業執照。在核准營業登記之後,應依法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舉例:保險公司A想要在台北市設立一個分公司,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包含分公司地址、分公司負責人和分公司營業範圍等事項的申請書。一旦主管機關核准了營業登記,保險公司A就可以依法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 當營業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和換發營業執照。在變更營業登記之後,應依法向相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舉例:保險公司A的分公司地址發生了變更,他們必須在更改地址的當天起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和換發營業執照。在變更營業登記之後,保險公司A必須依法向相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 如果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展延,主管機關可以廢止核准。 舉例:保險公司B在營業登記期限屆滿前提出了正當理由,希望延長登記期限,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最長只能延長三個月,而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展延,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 4. 如果保險公司在取得營業執照後的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核准並限期要求其繳銷營業執照。但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舉例:保險公司C在取得營業執照後的六個月內還未開始經營業務,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並要求其在限期內繳銷營業執照。但如果保險公司C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期限最多六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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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分社)地址、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