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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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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時,需提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的理由以及員工安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分公司(分社)已獲得營業執照,也需要申請換發或撤銷。具體的範例資料尚無法提供。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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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