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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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時,需提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的理由以及員工安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分公司(分社)已獲得營業執照,也需要申請換發或撤銷。具體的範例資料尚無法提供。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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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