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外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
依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8條,保險業辦理第14條規定之業務,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二、符合第12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外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 這表示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時,可以將風險轉嫁給符合上述條件的專業再保險業、符合特定信用評等等級的國外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機構或組織。這些是保險業在分散風險時可以選擇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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