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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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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A 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 之 A 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 A2 等級。 四、惠譽公司(Fitch Group) 之 A 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A+ 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2條的條文主要是關於「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的定義。根據該條文所列舉的評等機構,該等級可以包括以下機構的A等級: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公司(Fitch Group),並且還包括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的twAA+等級。此外,也可以包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的相當等級。 例如,在鑑定保險公司信用風險時,可以參考以上所列的評等機構所給出的A等級,以確定保險業的信用評分程度。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等達到了以上提到的任何一個A等級,那麼這家保險公司就可以被認為是信用較高的公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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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