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就未適格再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及相關分出再保險對象。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及該估計值反映之再保險契約發行人不履約風險之假設。 四、不履約風險假設變動之敏感度分析(衡量模型採保費分攤法除外),包含假設變動對再保險合約資產之影響、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以及自前期以來之變動及變動理由。
依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3條,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如果保險業在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情形,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評估該未適格再保險業務對其資產、負債或各種準備金等的影響,並在相關財務報表和監理報表中加以表達或揭露。 2. 如果保險業根據本辦法辦理再保險分出人身保險業務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可以在資產負債表的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金。該準備金的認列條件、金額、分出再保險對象條件、會計處理方式和財務報表應揭露事項等,由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3. 如果保險業辦理上述再保險分出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再保險分出業務的型態,要求保險業除去計算所得稅後的再保險資產項下分出責任準備金額,將餘額列入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中。該公積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分配或用於其他目的,並且需要在財務報表中以附註方式進行揭露說明。 資料來源: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https://reurl.cc/WZ2A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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