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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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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傳統再保險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 二、該項業務之下列項目: (一)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三、該項業務對綜合損益表之影響,依再保險契約類型區分如下: (一)屬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或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合約負債,應包含保險服務結果、財務結果、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及綜合損益總額。 (二)屬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金融資產或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金融負債,應包含認列於損益之淨投資損益、財務成本及綜合損益總額。 四、該項業務內容或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再保險合約資產或金融資產以及綜合損益總額之影響。 五、所採行之會計處理方式。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時,應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以下事項: 1. 辦理該項業務之目的、理由及預期效益:保險業應說明他們為何要辦理該項業務,對企業或業務帶來的好處以及預期的效益。 2. 相關支出或收入:包括再保險費用支出、經驗帳戶項下的任何額外應計再保險業費用或其他支出,以及應攤回的再保賠款與給付、佣金、經驗帳戶項下的任何額外應收再保險業款項或其他收入。 3. 當期辦理該項業務所產生的淨損益:應揭露當期辦理該項業務所產生的淨損益情況。 4. 業務內容或契約變更時的揭露:在業務內容或契約有變更時,應揭露變更的原因以及對損益的影響。 5. 會計處理方式:揭露所採取的會計處理方式。 6.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根據其他主管機關的指定,需揭露相應的事項。 以上所述為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進行的解釋,該條規定要求保險業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上述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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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非傳統再保險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