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6條,保險業辦理或終止規定之業務時,必須進行相關程序。該保險業須逐案經由董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然後由分出業務者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後方可進行。 參考資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