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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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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效益評估等原則與方針。 二、作業程序。 三、會計處理方式。 四、內部控制及稽制度。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5條: 1. 保險業在進行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業務時,應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或負責人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對於外國保險業者,在臺分公司的負責人應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資料來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2. 處理程序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交易的目的、動機、認定依據、權責劃分和效益評估等原則和方針。 - 作業程序。 - 會計處理方式。 - 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資料來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範例資料:根據上述法規,一家保險公司在進行再保險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業務時,必須按照處理程序進行操作。這些程序應包括明確的交易目的、動機、認定依據、權責劃分和效益評估等原則和方針。此外,公司還應該確定作業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同時,主管機關還可能指定其他事項需要納入處理程序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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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