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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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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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的。該條規定的主要內容需要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保險金信託業務需要經過審核及管理,並且需要制定相應的辦法來進行審核及管理。根據最新的保險法,這項規定是在保險法的修訂中新增的,目的是加強對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監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要進行保險金信託業務,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該公司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核程序來確保其業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此外,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條的訂定,可能會進一步規定審核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以確保相關業務的執行符合法律和監管標準。
- 保險法法規
-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3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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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