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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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保險業者不得故意進行以下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的績效報告並傳送給委託人或受益人。 例如,保險業者在績效報告中做出虛假宣稱,誇大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績效表現,或是提供不適當的資訊,以欺騙、誤導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的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提供不正確的有價證券持有情形。 例如,保險業者可能故意在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紀錄中提供錯誤的資訊,如交易數量、交易價格、交易對象等,或是對於有價證券的持有情形做出誤導性陳述,以掩蓋保險金信託業務中的問題或風險。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請注意,我們無法提供創作虛假資訊或引用未經確認的資料。以上回答僅為模型生成的推測,僅供參考。
- 故意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記錄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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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