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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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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之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有價證券之持有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保險業者不得故意進行以下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的績效報告並傳送給委託人或受益人。 例如,保險業者在績效報告中做出虛假宣稱,誇大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績效表現,或是提供不適當的資訊,以欺騙、誤導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的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提供不正確的有價證券持有情形。 例如,保險業者可能故意在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紀錄中提供錯誤的資訊,如交易數量、交易價格、交易對象等,或是對於有價證券的持有情形做出誤導性陳述,以掩蓋保險金信託業務中的問題或風險。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請注意,我們無法提供創作虛假資訊或引用未經確認的資料。以上回答僅為模型生成的推測,僅供參考。

  • 故意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記錄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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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