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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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為下列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之行為: 一、就信託帳戶內之資產執行不正當之交易,從中獲利。 二、不當挪用信託帳戶內之資金,以之作為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其他委託人應補足之交易保證金或用於彌補其交易損失。 三、將信託帳戶內之資金運用於委託人原定用途以外之用途。 四、以信託帳戶內之資產設定擔保或提供作為交易保證金。 五、其他侵占信託財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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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保險業者不得進行以下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的行為: 一、進行不正當的交易以獲取利益。 舉例:保險業者在信託帳戶內進行虛假的買賣交易,以獲取非法利益。 二、挪用信託帳戶內的資金,用於補足其他委託人應該補足的交易保證金或彌補交易損失。 舉例:保險業者將信託帳戶內的資金用於支付其他委託人負債或賠償其損失,而不是按照原定用途處理。 三、將信託帳戶內的資金用於超出委託人原定用途之用途。 舉例:保險業者將信託帳戶內的資金用於非委託人同意的其他用途,例如進行非法投資或支付其他業務所需費用等。 四、使用信託帳戶內的資產作為擔保或交易保證金。 舉例:保險業者將信託帳戶內的資產作為擔保物或提供作為交易保證金,以獲取其他利益。 五、進行其他侵占信託財產的行為。 舉例:保險業者以各種方式侵占信託帳戶內的財產,例如未經授權地使用、虛報資金等。 以上是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解釋的相關範例,參考了相關法律文件及說明。
- 擔保名詞
- 侵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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