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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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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專業及謹慎態度處理信託事務。
  2. 2.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怠於告知應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之重大訊息者,其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未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告知信託帳戶資金運用之風險。 (二)無合理之理由未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其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之任一行為。 三、未依法令規定之保護措施保管信託財產。 四、未依信託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五、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有違反利益衝突原則之情事。 六、未依保險金信託資金運用所投資之產品規定時限即時為委託人或受益人給付相關款項及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的第16條規定了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遵守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各項情形,構成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告知重大訊息:證券業未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告知信託帳戶資金運用之風險或未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其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且沒有合理的理由。 2.違反規定行為:違反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3.未保管信託財產:未依法令規定的保護措施,正確地保管信託財產。 4.未分別設帳管理:未依照信託法或相關法規規定,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記帳管理。 5.違反利益衝突原則:在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時違反了利益衝突原則。 6.未按時支付款項:未按照保險金信託資金運用所投資產品的規定時限,即時向委託人或受益人支付相關款項和費用。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信託業法第24條和第31條,信託投資公司(即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分別記帳,以提供對信託事務的處理狀況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信託業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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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專業及謹慎態度處理信託事務。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