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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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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就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每季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
  2. 2.保險業應依法令及保險金信託契約約定為各項必要之公告與通知。
  3. 3.保險業經委託人或受益人請求,應於合理營業時間內對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提供說明,並應允許其於合理營業時間內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信託帳戶明細及信託財產帳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保險業違反法令或保險金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保險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應與保險業依法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每季都應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保險金信託事務的處理情形。 2. 保險業應按照法律和保險金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必要的公告和通知。 3. 保險業在委託人或受益人要求時,應在合理的營業時間內提供有關保險金信託事務的解釋,並允許他們在合理的營業時間內查閱、抄錄或影印他們的信託帳戶明細和信託財產帳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若保險業違反法律或保險金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保險業的原因,導致委託人或受益人遭受損害,該保險業的董事、督導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根據法律連帶負責任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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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就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每季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保險業應依法令及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