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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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每季都應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保險金信託事務的處理情形。 2. 保險業應按照法律和保險金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必要的公告和通知。 3. 保險業在委託人或受益人要求時,應在合理的營業時間內提供有關保險金信託事務的解釋,並允許他們在合理的營業時間內查閱、抄錄或影印他們的信託帳戶明細和信託財產帳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若保險業違反法律或保險金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保險業的原因,導致委託人或受益人遭受損害,該保險業的董事、督導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根據法律連帶負責任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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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