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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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與管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與管理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三、信託計畫書。 四、內部稽核單位財務查核報告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後,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 一、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函影本。 二、依第二十條規定繳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3.前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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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3條,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保險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申請許可: 1. 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申請書。 2. 經營與管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與管理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3. 信託計畫書。 4. 內部稽核單位財務查核報告書。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另外,保險業在根據前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後,需要在許可函影本、根據第二十條規定繳存的賠償準備金證明等文件的基礎上,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在項目2中,保險業在許可後的三個月內需要提交上述文件。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一次最多延展三個月的延展期限。未經核准延展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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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