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了保險業應該如何編製其財務報告。以下為各項條文的解釋: 1. 根據該條,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這意味著保險業應將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列入綜合損益表,包括損益的組成部分和其他綜合損益。 2. 按照該條規定,綜合損益表上的損益收入和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且應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如折舊、攤銷費用和員工福利費用等。 3. 如果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保險業應單獨在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揭示其性質和金額。此外,如果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營業收入合計的百分之一,則應在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4.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繼續營業單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淨利(淨損)、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綜合損益總額、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 根據以上解釋,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列入綜合損益表中,並按照功能和性質進行分類。如果某些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則應單獨揭示。綜合損益表還應包括其他必要的項目,如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等。每股盈餘的計算和表達應符合相關國際會計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