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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1. 1.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2. 2.保險業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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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規定了權益變動表的內容要求。根據該規定,權益變動表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需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2. 各權益組成部分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的規定,需要列示各權益組成部分在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過程中的影響。 3. 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之調節:需單獨揭露期初與期末權益組成部分間的調節,並顯示出以下項目的變動: (一) 本期淨利(淨損) (二) 其他綜合損益 (三) 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包括業主投入和分配給業主的金額,以及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的變動,但不包括導致喪失控制的變動。 此外,保險業還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的每股股利金額。 參考資料: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及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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