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規定了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的編製和表達。根據這個條款,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的編製及表達,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訂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規定辦理。 根據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中所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在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中也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揭露的相關資訊在該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已經揭露,那麼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的首頁上出具聲明書,而無需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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