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 1.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 2.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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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規定了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的編製和表達。根據這個條款,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的編製及表達,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訂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規定辦理。 根據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中所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在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中也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揭露的相關資訊在該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已經揭露,那麼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的首頁上出具聲明書,而無需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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