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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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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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描述,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6-1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進行業務時,必須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以及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文件、資料或資訊的取得或驗證程序。同時,也要遵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制定的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注意事項範本。此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還需要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將其納入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項目。 2.對於在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之條文施行前已有的客戶,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需要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唯有當下列情形發生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立刻辦理客戶確認程序: 一、對客戶資訊真實性存疑,例如發現涉及疑似洗錢交易的情況,或客戶的業務模式出現重大變動。 二、客戶身分資訊需要定期更新的時候。 參考資料: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1 2. 中華民國洗錢防制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4 3. 中華民國資恐防制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29 4.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https://www.ciba.org.tw/ 5.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https://lirb.org.tw/
- 業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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