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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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外國保險業設立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專營再保險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的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在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律的規定時,可以提出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的說明,並出具已依據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辦理的聲明。該聲明需由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金管會備查後,依據其母國法律規定或總公司制度辦理相關事項。此條款確保了外國保險業在專營再保險業務時可以根據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遵循相應的規定進行運營。然而,根據搜尋結果,未找到具體範例與此條款有關的參考資料。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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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