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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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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金管會備查後,依其母國法令規定或總公司制度辦理。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外國保險業設立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專營再保險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的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在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律的規定時,可以提出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的說明,並出具已依據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辦理的聲明。該聲明需由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金管會備查後,依據其母國法律規定或總公司制度辦理相關事項。此條款確保了外國保險業在專營再保險業務時可以根據其母國法律或總公司制度遵循相應的規定進行運營。然而,根據搜尋結果,未找到具體範例與此條款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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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