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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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各種保險商品,除應依下列各款辦理外,並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有關商品研發、商品正式開發、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及商品簽署人員專業訓練規定,以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及保存規定辦理: 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開始銷售保險商品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依金管會及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資料向金管會及其指定機構辦理申報,並提供予金管會及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但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申報時應另由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出具其準備金提存係符合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澳洲、新加坡或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之保險監理機關頒定之規定及該國家或地區專業學(協)會訂定之相關精算準則之聲明書,並提供所採用之計算方式符合前開規範及準則規定之具體對照說明及完整準備金提存方式。 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之保險商品,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其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符合精算原理原則,同時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且應建立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三、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範圍,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 2.前項第一款應檢附文件資料之內容,由金管會定之。
- 3.下列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規定: 一、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商業火災保險。 二、前款險種以外之非主辦公司參與國外共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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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銷售保險商品時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須按照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的規定進行商品研發、商品正式開發、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和商品簽署人員專業訓練規定。同時,對於投資型保險,還需遵守投資管理辦法中關於專設帳簿的管理和保存規定。 【範例】根據金管會訂定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需要準備商品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交給金管會及其指定的機構進行申報。同時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準備金提存方式的計算方式和相關精算準則。 2. 銷售的保險商品的計價幣別不得是新台幣,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並且要建立相關的風險控管措施。 【範例】保險公司在銷售海外旅遊保險時,計價幣別不能是新台幣,保費的訂定應該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則,同時要建立相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3. 投資型保險的連結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的運用範圍不能包括新台幣匯率、新台幣利率指標或新台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也不能涉及新台幣計價商品。 【範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投資型保險中,不能將連結投資標的設定為新台幣匯率、新台幣利率指標或新台幣計價商品,並且投資組合內容也不能包含新台幣計價商品。 此外,本條第2款提到關於檢附文件資料的內容需由金管會訂定。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以下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本條第1項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 1. 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商業火災保險。 2. 非主辦公司參與國外共保業務之其他非主辦機構。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取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5&parentpath=0,2
相關函釋 3 則
- 業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法規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法規
- 適名詞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法規
- 提存名詞
- 係名詞
- 前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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