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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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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精算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保險業務時應提存各種準備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提存各種準備金時應依據前一條的規定,以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根據這項管理辦法,保險業務分公司在進行適足性測試和精算簽證項目時應遵守相關要求。 2. 保險業務準備金提存辦法:根據這項辦法,保險業務分公司在提存各種準備金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3.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這項管理辦法規定了專業再保險業公司在財務業務管理方面應該遵守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家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需要提存保險準備金,該公司應參考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適足性測試和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同時,該公司還需要符合保險業務準備金提存辦法和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提存各種準備金時需遵守規定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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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