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保險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精算報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