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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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3 條規定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給代辦公司,也不得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進行業務往來。此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加強了解客戶的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和預期交易活動。如果涉及境外法人客戶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的情況,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還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 根據這些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該建立具體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於本國保險業,在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應落實執行這些控制制度。而對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則應在報經總公司同意後執行這些控制制度。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查核局網站 (https://insurance.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9)
- 分公司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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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