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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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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居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 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保險業於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於報經總公司同意後落實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3 條規定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給代辦公司,也不得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進行業務往來。此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加強了解客戶的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和預期交易活動。如果涉及境外法人客戶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的情況,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還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 根據這些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該建立具體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於本國保險業,在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應落實執行這些控制制度。而對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則應在報經總公司同意後執行這些控制制度。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查核局網站 (https://insurance.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9)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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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3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