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一百十五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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