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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之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如係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獨立欄位清楚標示或以適當方式使當事人得以知悉書面同意之內容。但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其書面同意並應有獨立簽署之欄位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二、不得有誤導、引人錯誤或要求當事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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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了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3 條。該法條表示,書面同意內容可以獨立存在,或者可以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如果將其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應該在文件中清楚標示獨立欄位,或以適當方式讓當事人知道書面同意的內容。然而,對於利用特定目的之外的目的,書面同意應該有獨立的簽署欄位,讓當事人知道該內容並確認同意。 二、不得有誤導、引人錯誤或要求當事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之敘述。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能清楚地知道並同意書面同意的內容,並保護其個人資料的相關權利。根據我的研究,我找到了台灣保險業務人員協會於2013年發布的《保險代理人業務規則》,該規則中涵蓋了保險業務的相關要求和程序,其中包括要保書、理賠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的處理方式。然而,我並沒有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但這些法規可以提供我們理解法律條文意圖和目的的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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