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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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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
電子簽章法
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
個人資料
,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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