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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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 2.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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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2 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該條所指的書面同意方式可以是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所規定的電子文件方式進行,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以紙本文件或使用合法的電子簽章進行書面同意。 2. 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的相關解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書面同意內容應至少包含當事人同意將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的意思表示。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明確同意,並且具體指明謄簡本內容,以便保險公司能夠根據該意思表示進行相關操作。 以上釋義所依據的參考資料為「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及其相關修訂條文。
-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電子簽章法法規
- 個人資料名詞
- 保險法 第 17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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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