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7-1 條(蒐集、處理個資之特定範圍)
- 1.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2.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3.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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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7-1 條規範保險業蒐集病歷健康資料須經本人書面同意,僅限三類主體。
Q · 保險公司可以調我的病歷嗎?
依保險法第 177-1 條,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協助確認契約義務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爭議處理財團法人,於取得你的書面同意下,可蒐集處理利用你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三類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合法調閱。書面同意的範圍與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超出範圍的蒐集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每份保險要保書最後面,都有一張你花不到三秒就簽名的同意書。那張紙允許保險公司蒐集你的病歷、就醫紀錄、健康檢查報告。你簽得很快,但這條法律花了很多力氣劃定界線:誰可以碰你的健康資料、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碰、碰了可以做什麼。能碰的只有三種人:保險業及其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保險公司委託協助確認契約義務的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而且必須經過你的書面同意。但第三項藏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例外:保險公司為了核保或理賠,處理受益人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時,不需要依個資法第9條通知受益人。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把你填為保險受益人,保險公司可以查你的基本資料,你可能完全不知情。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7-1 條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敏感個資規範於保險業之特別法,明定三類合法蒐集主體(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法人、保險爭議處理財團法人)、以本人書面同意為前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同意管理辦法,並針對受益人核保理賠基本資料設立免告知例外,建構保險業健康個資處理之專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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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投保時可以拒簽那張健康資料同意書嗎?▾
法律上你有權拒簽。但實務上,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蒐集你的健康資料而拒絕承保。折衷做法是在同意書上手寫限縮授權範圍,例如限定「僅限本次投保險種相關之門診及住院紀錄」。內行人提示:有些保險公司的同意書是概括授權,你完全可以要求改為特定授權,多數業務員不會主動告訴你這個選項。
Q2別人把我填為保險受益人,保險公司可以查我的資料嗎?▾
第三項明確規定保險業為核保或理賠需要,處理受益人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可以免依個資法第 9 條通知受益人。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取得你的基本資料。但僅限於這四類基本資料,不包括你的病歷或健康資料。內行人提示:如果想知道自己是不是被人填為受益人,可以向壽險公會的「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Q3十年前投保時簽的同意書,保險公司現在還能用來調我的病歷嗎?▾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有爭議。第四項過渡條款只處理修法前已蒐集的資料可繼續使用,但沒有明確規定同意書本身的有效期限。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合理期間原則,過於久遠的同意書應要求重新取得。內行人提示:如果保險公司拿十年前的同意書來調你最新的就醫紀錄,你可以書面表達撤回同意,個資法第 3 條保障你隨時撤回同意的權利。
Q4公司幫我保的團險,人資會看到我的病歷嗎?▾
依本條規定,蒐集健康資料的主體是保險業及其代理人經紀人,不包含你的雇主或人資部門。但實務中的灰色地帶在於團險的要保和理賠作業經常由人資代辦,你的健康告知書可能經過人資的手。內行人提示:你可以要求人資把健康告知書密封後直接寄給保險公司,不經過人資拆閱,這是你的權利。
Q5保險法第 177-1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蒐集處理利用病歷與健康資料的特別法,限定三類主體加書面同意。
Q6書面同意的法律邊界是什麼?▾
必須記載蒐集類別、目的、範圍,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超出範圍即違法。
Q7什麼是受委託法人?▾
受保險公司委託協助確認契約義務之第三方法人,如理算公司、調查公司。
Q8敏感個資跟一般個資差在哪?▾
敏感個資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基因等高度私密資料,受個資法第 6 條更嚴格保護。
Q9怎麼限縮保險同意書的授權範圍?▾
在同意書手寫「僅限本次投保險種相關之門診及住院紀錄」等限縮文字,多數保險公司會接受。
Q10怎麼撤回保險同意書?▾
依個資法第 3 條書面表達撤回同意,迫使保險公司重新取得授權。
Q11怎麼證明保險公司違法蒐集?▾
比對同意書授權範圍與保險公司實際調閱範圍,超出部分即違法可請求賠償。
Q12怎麼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保險局線上檢舉系統,附上同意書與違法事證,可依保險法第 171-1 條裁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保險業) | 個資法 §6(一般敏感個資) | 個資法 §6 | 個資法 §9 |
|---|---|---|---|---|
| 蒐集主體限制 | 限三類: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法人、爭議處理財團法人 | 禁止蒐集,例外條件較嚴格 | — | — |
| 同意門檻 | 本人書面同意 | — | 書面同意 + 特定目的明確 | — |
| 受益人通知 | 核保理賠目的免告知(限基本資料) | — | — | 間接蒐集原則上應告知 |
| 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訂專屬辦法 | — | 個資法施行細則一般規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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