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7-1 條(蒐集、處理個資之特定範圍)
- 1.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2.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3.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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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7-1 條規範保險業蒐集病歷健康資料須經本人書面同意,僅限三類主體。
Q · 保險公司可以調我的病歷嗎?
依保險法第 177-1 條,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協助確認契約義務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爭議處理財團法人,於取得你的書面同意下,可蒐集處理利用你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三類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合法調閱。書面同意的範圍與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超出範圍的蒐集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每份保險要保書最後面,都有一張你花不到三秒就簽名的同意書。那張紙允許保險公司蒐集你的病歷、就醫紀錄、健康檢查報告。你簽得很快,但這條法律花了很多力氣劃定界線:誰可以碰你的健康資料、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碰、碰了可以做什麼。能碰的只有三種人:保險業及其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保險公司委託協助確認契約義務的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而且必須經過你的書面同意。但第三項藏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例外:保險公司為了核保或理賠,處理受益人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時,不需要依個資法第9條通知受益人。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把你填為保險受益人,保險公司可以查你的基本資料,你可能完全不知情。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7-1 條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敏感個資規範於保險業之特別法,明定三類合法蒐集主體(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法人、保險爭議處理財團法人)、以本人書面同意為前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同意管理辦法,並針對受益人核保理賠基本資料設立免告知例外,建構保險業健康個資處理之專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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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77-1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蒐集處理利用病歷與健康資料的特別法。
Q2保險公司可以隨便調我的病歷嗎?▾
不行。必須取得你的書面同意,且僅限三類主體。
Q3什麼是書面同意?▾
需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蒐集範圍與目的,主管機關有專屬管理辦法。
Q4保險受益人會被查嗎?▾
為核保理賠需要,保險公司可處理受益人姓名/生日/身分證/聯絡方式並免通知。
Q5舊保單的健康資料還能用嗎?▾
2011-06-14 修法前已蒐集者,得在原始特定目的範圍內繼續使用。
Q6可以拒絕簽健康資料同意書嗎?▾
可以,但保險公司可能因此拒保。可以手寫限縮授權範圍折衷處理。
Q7保險公司違法蒐集要怎麼辦?▾
可依個資法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
Q8團體保險的健康告知會被人資看到嗎?▾
依法人資不在三類主體內,可要求密封寄送,但實務常被代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保險業) | 個資法 §6(一般敏感個資) | 個資法 §6 | 個資法 §9 |
|---|---|---|---|---|
| 蒐集主體限制 | 限三類: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委託法人、爭議處理財團法人 | 禁止蒐集,例外條件較嚴格 | — | — |
| 同意門檻 | 本人書面同意 | — | 書面同意 + 特定目的明確 | — |
| 受益人通知 | 核保理賠目的免告知(限基本資料) | — | — | 間接蒐集原則上應告知 |
| 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訂專屬辦法 | — | 個資法施行細則一般規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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