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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4 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指招攬、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 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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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4 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對於其業務範圍的定義如下: - 保險業:指包括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等相關業務。 - 保險代理人:指根據授權書或代理契約,合法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相關業務。 - 保險經紀人:指根據被保險人的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 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以及賠款的理算與洽商,並提供相關證明之業務。 以上定義可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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