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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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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指招攬、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 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4 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對於其業務範圍的定義如下: - 保險業:指包括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等相關業務。 - 保險代理人:指根據授權書或代理契約,合法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相關業務。 - 保險經紀人:指根據被保險人的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 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以及賠款的理算與洽商,並提供相關證明之業務。 以上定義可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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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