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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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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並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以下管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要求: 1. 蒐集個人資料時,機構應該確保使用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和資料保密機制。 2.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機構必須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台灣保險法及其他相關的資料保護法規,機構需要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並在處理個人資料後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的隱私和資訊安全。

  •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法規
  • 保險法177-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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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