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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5 條

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並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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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以下管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要求: 1. 蒐集個人資料時,機構應該確保使用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和資料保密機制。 2.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機構必須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台灣保險法及其他相關的資料保護法規,機構需要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並在處理個人資料後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的隱私和資訊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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