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查核。
-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辦理查核。
- 3.前二項訂定或修正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之規定,於外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臺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 4.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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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來進行釋義: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 6 條: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保險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時,應依據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該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險業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也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核。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時,也需要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同時,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相關公司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進行查核。 對於外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臺分公司,或未設董事會的情況,則應由其負責人簽署訂定或修正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事項。 此外,根據法條中的規定,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也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以上的解釋僅為針對法條文的概述,詳細內容和法律意義還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獻和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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