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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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出租率:指不動產出租面積除以持有面積。 二、年化收益率:指不動產年化收益除以帳面價值。 三、基準利率:指最近五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一月一日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 四、取得日: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地上權設定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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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針對該辦法中的名詞定義進行釋義如下: 1. 出租率:指不動產出租面積除以持有面積。這表示出租率是計算不動產租用情況的一個指標,以了解該不動產被出租的比例。 2. 年化收益率:指不動產年化收益除以帳面價值。這表示年化收益率是計算不動產投資回報率的一個指標,以了解該不動產在一年內所產生的收益。 3. 基準利率: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這表示基準利率是指定的利率標準,用於計算不動產投資的收益率或其他金融相關計算。 4. 取得日: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地上權設定登記日。這表示取得日是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或地上權設定的登記日期,用於確定不動產的取得時點。 以上釋義參考了《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依據該辦法進行解釋。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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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